|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 hzlo.com 发布:2007-5-4 18:19:11 来自:杭州热线 浏览:次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
|
|
|
|
| |
|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编辑:柳叶子) |
| |
|
|
|
| 图文头条 |
|
|
|
| ·免责声明 |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杭州热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本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
|
|